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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红十字会“贫困心脏病患者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30 20:42

河南省红十字会“贫困心脏病患者

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支持社会公益事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条: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关爱弱势群体、支持公益事业,在河南省红十字会发起设立“贫困心脏病患者救助基金”。

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向河南省红十字会捐赠100万元,设立“贫困心脏病患者救助基金”,在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诊治的,户籍为河南省、家庭贫困的心脏病患者,均可申请“贫困心脏病患者救助基金”的人道救助。

 第四条:救助标准

 (一)年龄在1-14周岁符合儿童重特大疾病(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的先天性心脏病患儿,在医保、新农合、其他商业保险、大病和基金等报销之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进行全额救助。

 (二)贫困心脏病患者(无年龄限制),上述报销后自费部分不高于5000元的给予全额救助;自费部分高于5000元的,给予5000元的救助。

 (三)对家庭特别贫困的患者或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以给予10000元的人道救助。

 (四)对于以上救助每人每年限救助一次。

 第五条:申请“贫困心脏病患者救助基金”救助需提供的材料

 (一)贫困心脏病患者救助基金申请表

 (二)心脏彩超检查报告

 (三)患儿本人及监护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

 (四)精准扶贫明白卡(或低保证)或由村委会(居委会)开具的贫困家庭证明原件

第三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为科学规范加强基金管理,基金成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河南省红十字会和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相关人员共同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资助工作。

  管委会人员组成如下:

  刘瑞勇  曹德明 毕学义  孙迪迪 梁海荣

管委会办公室人员组成如下:

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毕学义

成 员: 陈萍  安秀丽 李志营  史俊 梁海荣 曹琳琳

第七条: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保证基金的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红十字会宗旨。

审议和批准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的资助计划、标准和工作报告。

讨论和决定基金其它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等

管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按照协议约定,负责基金执行过程中的具体工作,按照标准作好申请资料的收集、审核、汇总。

 (二)做好对患者手术资料和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垫付资金资料的审核和资料归档。

  (三)按照垫付资金情况一个阶段或一个季度做好一次拔款。

(四)做好基金执行过程中的宣传工作。

(五)根据申请人的贫困资料,对于家庭特别贫困的患者,在不超出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提出资助建议和方案。

(六)负责基金全面日常工作。

基金审批程序,由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专家成立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基金资助患者病情的评审工作,对患者病情作出判断,并依据其向管委会办公室提交病情资助申请。

主任委员:魏艳  孙迪迪(兼)

  副主任委员:陈红卫  王立成  杨斌   张润生  张建卿  张伟峰 张向立  陈国锋  刘春明

  委 员:潘砚鹏  李少珂  刘广文  王国锋  王正飞  浮志坤  赵俊涛  黄建岭

  第十条 基金管委会根据专家评审委员会意见不定期召开会议或签字审批,须有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签字)才能形成决议。

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注入资金100万元作为基金捐赠资金,基金执行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8月1日起截止2022年7月31日。该基金执行完毕或截止到基金有效期,该基金将自动停止,后续未完成事宜,双方另行确定。

  第十二条 河南省红十字会在该基金设立时,建立基金明细专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为保障该基金的顺利实施,河南省红十字会在该基金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在不高于该基金额度6.5%限额内据实列支,主要用于业务培训、举办交流会、办公、通信、邮寄、制作宣传品、误餐、住宿、出差补助等费用。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红十字会在基金执行过程中,每实施手术救助一名心脏病患者,项目执行费为200元,集中筛查期间,每筛查救助一名心脏病患者,项目执行费为300元,项目执行费用主要用于上述开支,费用从基金中支出。

  第十三条 河南红十字会对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就该基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查询,给予积极配合,就相关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说明;同时河南省红十字会通过网站或有关媒体及时公布基金运行情况,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第五章 救助资金使用与结算

  第十四条 由“贫困心脏病患者救助基金”给予的人道救助款,采用郑州市第七人民医院先行垫付给救助对象的方式,一个阶段或一个季度根据医院提供审核的相关资料,河南省红十字会将垫付基金据实结算并拨付到医院的账户。

  第十五条 组织相应的筛查活动时产生的相关费用依据票据据实从基金中结算。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六条  对申报材料中出现的虚假、伪造或隐瞒等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救助;如已经获得救助,该基金将依法追索救助款的权利。

  第十七条  河南省红十字会只在患者医疗费用上予以救助,不涉及任何医疗纠纷,不承担手术效果、手术风险等方面的责任。

  第十八条  所有得到项目资助的患者和患者监护人均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对于该基金的宣传和采访活动。

  十九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经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出台书面补充规定,进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