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名:河南省红十字会
账号:1702 0206 2920 0522 236
开户行:工商银行郑州花园路支行
资金捐赠电话: 0371-65955321
物资捐赠电话: 0371-65955321
Name: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Henan Branch
Account nunber:1702020629200522236
Address:No.26, Xueli Road, Zhengdong New District, Zhengzhou, Henan Province, China.
Postal Code: 450000
Bank name:Industrial and Commercial Bank of China Henan Branch
swift code:ICBKCNBJHEN
Bank address:No. 8, Weiwu Road, Jinshui District, Zhengzhou, Henan Province, China.
Postal Code: 450000
收款人:河南省红十字会
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26号
邮政编码:450046
中国移动 、中国电信用户发送
数字 1或2 至1069999337号码,
表示捐款1元或2元(不含通信费);
中国联通用户发送数字1到30至
1069999337号码,表示捐款1元
至30元(不含通信费)。
日期:2020-10-30 18:17
河南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各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制度,增强红十字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物资,是指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级红十字会、社会各界捐赠、调配、采购的专项用于备灾救灾和社会救助的各种物资。
第三条 物资的接收:
(一)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各级红十字会统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接收捐赠物资;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各级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的统一要求接收捐赠物资。
(二)接收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等政府行政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要保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从接收之日起至少有一年以上,食品从接收之日起至少有半年以上的保质期,捐赠人须提供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原则上只接收单位或集体成件、成套捐赠,不接收个人零星捐赠。
(三)旧衣物等二手生活用品及个人零星捐赠物资,视情况由本级红十字会自行确定是否接收。
(四)对捐赠人指定的受益对象不在本级红十字会负责区域内的,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相关事宜或报上级红十字会协调解决。
(五)接收捐赠批量物资应与捐赠人签订载明捐赠物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履行时间等内容的符合法律法规的捐赠协议;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收据;需要对捐赠物资价值评估的,要做到客观合理。
第四条 物资的使用和保管:
(一)捐赠人对所捐物资有明确使用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因故无法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的,要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方可用作其它用途;没有明确意愿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等相关规定安排使用。物资发放完毕后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通报发放情况。
(二)救灾、救助物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和贪污救灾、救助物资,违者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捐赠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物资台帐,分类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物相符。
(四)救灾、救助物资的运输和保管,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管理,防止出现救灾物资的变质和丢失。
(五)对捐赠物资有效期进行动态跟踪,对有有效期和保质期的物品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处置。
(六)各级红十字会自行采购救灾、救助物资的,要在物资明显部位加红十字标识,让受益群众能了解救灾、救助物资的来源,进一步宣传红十字会。
(七)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接受捐赠的物资,在紧急救助阶段结束之后,剩余的物资在征得捐赠者同意或上级红十字会批准后,可用于灾区恢复重建或转为红十字会备灾之用。其使用办法按《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第30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 物资的发放:
(一)物资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灾、救助物资要及时发放。上级红十字会拨发的救灾救助物资,原则上在收到物资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并将相关手续及发放情况报上级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特别规定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完毕。
(三)对社会捐赠的物资,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完毕;没有时间要求的,要在物资有效期内尽快发放。
(四)物资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完备相关手续,留存影像、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接受审计。最终的“物资发放登记表”原件要存放在县(市、区)级红十字会永久保存,复印件由县(市、区)级红十字会报市级红十字会存档。由省、市红十字会直接发放到受益群众手中的救灾救助物资,“物资发放登记表”保存在本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 监督与检查:
(一)各级红十字会应定期核查账物相符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根据情况处理。
(二)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分配和使用救灾救助物资开展人道救助工作,并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三)建立跟踪制度。各级红十字会在物资发放完毕后半年内对物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一旦发现违规情况将予以通报、纠正。
第七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事项,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