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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

日期:2020-10-30 20:52

河南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救灾救助物资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我省各级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制度,增强红十字会开展救灾救助工作的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救灾救助物资,是指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各级红十字会、社会各界捐赠、调配、采购的专项用于备灾救灾和社会救助的各类物资。

第三条 物资接收

接收捐赠物资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手续资料齐全。

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各级红十字会统一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要求接收捐赠物资;省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各级红十字会按照省红十字会的统一要求接收捐赠物资。

(三)接收食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应当符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等政府行政相关部门的有关规定,要保证药品、生物化学制品从接收之日起至少有一年以上有效期,食品从接收之日起至少有6个月以上的保质期。捐赠人须提供生产厂家资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四)对捐赠人指定的受益对象不在本级红十字会负责区域内的,可以与捐赠人协商相关事宜或报上级红十字会协调解决。

(五)接收捐赠批量物资应根据捐赠人的意愿签订捐赠协议和物资捐赠函。捐赠协议要明确捐赠物资种类、规格、数量、用途和履行时间等内容红十字会应向捐赠者开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捐赠物资价格核定应以购买时发票所载明的价格或者物资出厂核定价格为准开出票据。

第四条 物资使用与保管

(一)捐赠人对所捐物资有明确使用意愿的,严格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因故无法按照捐赠人意愿使用的,要及时向捐赠人说明情况,征得捐赠人同意后方可用作其它用途;没有明确意愿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等相关规定安排使用。物资发放完毕后要向捐赠人进行反馈,通报发放情况。

(二)应遵循救灾、救助物资物资使用规定,专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

(三)捐赠物资要进行登记造册,建立物资台帐,分类存放,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手续完备、账物相符。

(四)救灾、救助物资的运输和保管,做到专人负责,科学管理,防止出现物资的变质和丢失。

(五)救灾物资的使用应符合救灾特定环境下的要求,不得挪作它用、变向使用或者不按救灾物资的使用性质使用,对于因灾情变化确实不需要使用的救灾物资,本级红十字会应及时报上一级红十字会,待确定后方可使用或者转为备灾物资等。

(六)对捐赠物资有效期进行动态跟踪,建立预警机制,及时处置。

(七)各级红十字会自行采购救灾、救助物资的,要在物资明显位置印有白底红十字标识和XXXX捐赠字样。

第五条 物资发放

(一)物资的发放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二)救灾、救助物资要及时发放。上级红十字会拨发的救灾救助物资,原则上在收到物资后1个月内发放完毕,并将相关手续及发放情况报上级红十字会。上级红十字会特别规定有时间要求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完毕。

(四)物资的发放要有专人负责,完备相关手续,留存影像、媒体报道等相关资料存档,以备接受审计。最终的“物资发放登记表”原件要存放在县(市、区)级红十字会永久保存,复印件由县(市、区)级红十字会报市级红十字会存档。由省、市红十字会直接发放到受益群众手中的救灾救助物资,“物资发放登记表”保存在本级红十字会。

第六条 发放回访

各级红十字会应依法履行职责,定期核查账物,物资发放完毕后2个月内对物资发放情况进行跟踪回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七条 信息公开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救助物资的接受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原《河南省红十字会救灾救助物资管理办法》(2013年试行)同时废止。